字母圈人所信奉的SSC规条是否被社会所接纳

字母圈里的SSC原则 (safe 安全、 sane 理智 、consensual 知情同意 )相信大家都不会默生,然而在这个SSC规条底下,社会又是怎么看呢?

1987年,英国曼彻斯特市的警方得到一盒录影带,内里有一群男同性恋者在进行BDSM的虐待行为,警方大惊并以谋杀案进行调查,最后拘捕了16名男子。

纵使这群男子澄清了这是知情同意的BDSM行为,当中没有人是被加害,都是自愿的,但法官还是把他们判罪,16 名男子以伤害罪被起诉,最高被判四年半徒刑。法官认为『同意』不是对实际身体伤害的有效辩护。

当事人马上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然后再向上议院提出上诉。

1993 年3月,英国上议院以3-2的多数驳回。法官的说法是『偶然的暴力和放纵残忍的暴力之间存在差异。 BDSM的暴力涉及虐待放纵残忍和受害者的堕落。这种暴力行为对参与者是有害的,并且是不可预测的危险。我不准备为BDSM的遭遇发明『同意』的辩护美化残忍。社会有权并且必须保护自己免受暴力崇拜。从痛苦中获得的快乐是一件坏事。残忍是不文明的。 』

当事人继续上诉至欧洲人权法庭。结果,在1997年,欧洲人权法庭以该事件属于英国法庭裁決范围为由,不改变其判决。

英国法院 : 一个人没有法律能力同意接受会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例如施虐受虐待性的极端活动。

欧洲人权法院 : 虽然一个人拥有自由意志的一般权利,但一个国家可以作为公共政策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进行限制,例如为了公共利益和道德保护。故欧洲法院判定此案属于英国政府确定其合法性的主权范围,人权法院不否决英国判决。

以上便是欧洲著名的Operation Spanner案件。此案件也激发了当时英国的BDSM团体包括SM PrideSpanner Trust 两大组织向英国议会提交了一份请愿书,不把暂时伤害的『同意』的成人行为定为刑事罪,直到2008年,英国在刑事司法和移民法中,把『色情内容』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里进行了修改,以让Operation Spanner案件为例被起诉的机会大为降低,但『同意』仍不能成为辩护理由。

作为一个Smer,看到这个案件心里可能一凉,我自己也沉思了良久,究竟双方『同意』的事情是否就不成『罪行』。

BDSM的行为在社会上不被接纳,那怕当事人是同意,在这些行为当中是否犯了法律?关于我『同意』是否无罪,我『同意』便不是非道德的行为,这道题就像安乐死的争议一样灰色,或者每一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

而我个人是同意『同意』是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假设有人同意你打断他的一条狗腿,你真的打断了,这是在残害他人身体,如果这事放在法庭上,这个『同意』的事情就绝对变成不合法理的事情。

当然我举这个例子有点极端,但不能否认圈子有些Smer视『同意』为无敌法则,而可能忽视了一些法律问题,始终我们所做的事,也得合乎律法。

要让Smer被社会接受,就得在一些地方跟社会取得平衡。那对于Operation Spanner案件,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表态!

后记:

这篇文章内容,我断断续续写了一个多星期,包括查看Operation Spanner案件的资料,甚至在youtube上看了一条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大学讲师跟法律学生分析这案例的视频(视频里有太多专业名词,我坚持了10分钟就放弃,请原谅我英语太差),也问了一些法律界朋友的专业意见。

然而搜集资料不难,难在怎样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地写出来让大家容易吸收,和如何把自己观点的分享上拿捏到一个安全区,始终这些内容有灰色的地方。 (我经常写完一大段内容后删除……比如今篇也删了很多)

写了三年有关字母圈的内容,很多内容已经写过,我预视到自己将会越来越少写文章。我知现在我这号的文章读者很少(毕竟号阵亡太多),但我还是想写出一些有价值的内容,最少看完后大家会思考的,或科补一些东西,总好我写些什么女m如何不受骗,怎样判别渣S等文章,你们不觉得无聊智障,我也觉得侮辱了大家。因為我一直相信还会看我内容的朋友,都希望看些有價值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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